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後購買產權該怎麼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2.24W)

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後購買產權該怎麼分割?

一方結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了產權,但是產權證上只有當時承租的一方名字,離婚時如何處理?

最高法院雖然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上海高院對此規定作了調整,認為從上海的實際情況出發,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出資將原有公房的使用權轉為產權後,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一概不考慮原一方承租時的使用權價值,也有失公允,司法實踐中予以分別處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單獨歸屬問題;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部分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3、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