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9.36K)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即適用條件有以下幾點:
1、當事人須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首先,合同的型別須是雙務合同且互負債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發生的前提條件。其次,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所謂互負債務是指,雙方所負的債務之間具有對價或連帶關係;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即使事實上有密切的聯絡,也不能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順序且均已到清償期。《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須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
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須以他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為要件。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功能在於一方拒絕履行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但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以能夠履行為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