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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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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範圍: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託、保險、僱傭、勞動等合同。
在債權讓與的情況下,可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也可以適用於連帶之債。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