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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怎麼行使呢?

合同效力 閱讀(2.17W)

在實踐中,合同撤銷權,通常發生在可撤銷合同中。那麼,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如何行使可撤銷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就撤銷權的行使主體、行使期限和行駛方式等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合同撤銷權怎麼行使呢?

一、合同撤銷權怎麼行使

對於撤銷權如何行使,各國立法例不盡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種: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

即撤銷權人將撤銷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對人就可產生撤銷合同的後果。該種立法例以德日為代表,德國民法典第143條第 1款明確規定:“法律行為的撤銷在向相對人表示後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條亦規定:“在可撤銷行為的相對人已經確定時,其撤銷或追認,以對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2)須以訴訟的方式為之。

即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撤銷合同的訴訟,經法院判決才可撤銷合同。如法國民法典第1117條規定:“因錯誤、脅迫或欺詐而訂立的契約並非當然無效;此種契約,依本編第五章第七節規定的情形與方式,僅產生請求宣告其無效或宣告其應予撤銷之訴權。”

(3)區分不同的撤銷事由而規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訴訟方式為之。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主體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撤銷權的主體採取了有別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作法,採取區別制。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四、行使撤銷權後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銷後並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後,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也是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後的共同處理原則。具體而言存在如下幾種措施:

1、返還財產。

適用於已經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該合同交付了財產的當事人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所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費用;

2、折價補償。

是指當事人對應當返還而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財產,予以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上不能返還和法律上不能返還兩種情況。事實上不能返還,是指屬於無形財產的專有技術、資訊資料等,即使返還也已失去其原有的價值;法律上不能返還,是指財產已經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對該財產已取得所有權。沒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指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採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對雙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還;

3、賠償損失。

是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合同撤銷權怎麼行使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另外,需要補充的是,如果當事人要求撤銷合同,人民法院不得變更合同。如果您對合同撤銷權怎麼行使還有其他問題,請您及時聯絡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