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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與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

合同終止 閱讀(1.91W)

一、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

合同撤銷權與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

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二、合同撤銷權消失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德國民法典規定採取依撤銷權人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但中國現行法要求撤銷權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關於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中國《合同法》規定為一年。關於撤銷權的消滅,中國《合同法》規定了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以自己行為放棄撤銷權的,即時消滅。大陸法國家也有相類似的規定。英美衡平法則以法官自由裁量權確定的合理期間為合同撤銷權存續期間。縱上所述,中國合同法關於行使合同撤銷權,有以下幾點值得檢討之處:

1、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方式是否合適。從理論來說,合同和其他法律行為的變更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改變,不經過當事人的協商同意,直接由法院和仲裁機構決定,既涉及到與意思自治原則的關係,又容易出現不合理的結果。

2、對該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現行法的規定不盡一致。中國《合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撤銷權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而中國最高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解釋》第73條第2款規定,撤銷權行使期間自民事行為成立之時起算。這些規定不一,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為從法律效力的位階上,合同法高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在兩法的關係上,《合同法》又是特別法,故應適用《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的規定。

三、合同撤銷權種類

縱觀合同法對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上述第一、二兩種情況,系無訂立合同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第三種情形是違背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可行使撤銷權。第四種情形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合同法》規定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有4種,然而有些教科書和學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種情況作為撤銷權的行使,這是不完整的,導致審判實踐中,理解發生分歧,適用法律產生矛盾。

《合同法》規定的上述四種撤銷權的主體及行使條件分析來看,有其不同之處。

(1)行使主體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種情況;二是合同以外的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為上述第4種情況。

(2)實施撤銷權的主體,必須以權利人的權利受損害或足以受損的權利人自己的名義申請行使。

(3)從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實施了損害或足以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在文中的第一段小編就告訴大家了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為一年。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因此當你發現合同有問題時要及時行使合同撤銷權,否則過了行使期限將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大家遇到不懂得知識可以線上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