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違約>

違約金與合同解除可以同時進行嗎?

合同違約 閱讀(1.27W)

一、違約金與合同解除可以同時進行嗎?

違約金與合同解除可以同時進行嗎?

違約金與合同解除可以同時進行,所謂違約金責任是指一方違約後,適用的以支付違約金為內容的民事責任。違約金具有約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滅合同效力的法律後果,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應允許另一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因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就在於制裁違約行為以擔保債務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為一方違約而產生的,對於此種過錯行為應當通過收取違約金的辦法加以制裁。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就同時失效,合同解除僅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合同解除不應當影響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只要違約金條款可以適用於相應的違約行為,就應當允許當事人追究違約方的違約金責任,這正是違約金條款的價值所在。

二、《民法典》對於合同違約的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違約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對於有關事項的辦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和後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違約金與合同解除的具體事項,也應當基於基於的情況來協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