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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定金糾紛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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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定金糾紛怎樣處理

進行房屋買賣的,在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當事人會先約定一個定金,而日後要是產生糾紛的話,則就可以對之前約定的定金作出處理。那麼通常情況下,房屋買賣定金糾怎麼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房屋買賣定金糾紛怎樣處理

1、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我國合同法第 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處理規則。定金合同簽訂後,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3、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

1、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餘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2、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後,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中規定了定金罰則,這就是在發生房屋買賣定金糾紛的時候適用的,不過大家也要注意,有兩種情況是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具體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