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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利息與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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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中利息與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借款合同中利息與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在借款合同中,只要產生違約的賠付金額不超過損失的30%,利息與違約金是可以同時主張的,如果超過了損失的30%,建議只主張其中一種。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規定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二、借款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方式

1、約定違約金的方式:

(1)、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2)、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可約定違約金的限額

對於出借人而言,如果對違約金限額有約定,違約金總計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這樣可以避免違約金無限制的累計計算,彌補被違約方因為違約行為遭受的損失。需要注意的是,責任限額的約定通常僅僅是一個上限,違約方具體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根據實際的損失,在責任限額的範圍內具體確定。

三、在適用違約金責任時需要注意的規範

1、違約金的適用應當以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為前提。

2、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處理規範。

3、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因為合同關係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因為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必要對此進行主動干預。

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寫明違約金或是產生違約利息的計算方法,違約金和利息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違約金是對違約當事人約定的責任,利息是違約後遲延履行所應支付的資金成本,在借款合同中兩者可以同時標註,通常違約金是必須要標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