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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違約金解除合同兩者可以並存嗎?

合同違約 閱讀(1.73W)

一、交違約金解除合同兩者可以並存嗎?

交違約金解除合同兩者可以並存嗎?

能,所謂違約金責任是指一方違約後,適用的以支付違約金為內容的民事責任。違約金具有約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滅合同效力的法律後果,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應允許另一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因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就在於制裁違約行為以擔保債務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為一方違約而產生的,對於此種過錯行為應當通過收取違約金的辦法加以制裁。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就同時失效,合同解除僅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二、違約金條款的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所說的,合同的違約金需要在合同當事人違反了條款之後實施的情形,而對於解決合同是屬於一方違反了合同的條款而實施的行為,這兩者都是可以並存在的,所以,在約定合同的時候就要以把相應的條款註明清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