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違約>

合同違約損失如何認定的?

合同違約 閱讀(1.6W)

1、根據法律對合同違約損失的界定範圍

合同違約損失如何認定的?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並規定可得利益(預期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而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益所支付的費用和必須繳納的稅收。

可得利益(預期利益)主要有兩種,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取得對方交付的財產基礎上,利用該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二是在提供勞務或服務的合同中,勞務或服務的提供者通過提供勞務或服務獲取的預期純利潤。

可得利益損失就是指受害人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上述預期純利潤的損失。如生產裝置買賣合同中買方因賣方遲延交貨而耽擱生產所遭受的生產利潤損失;買賣合同中,買方因賣方不交貨而無法轉售給已簽約的下家買主所遭受的轉售利潤損失;承包經營合同中,發包方毀約造成承包方承包經營利潤損失;服務合同中,被服務方毀約造成服務方預期利潤損失。

2、幾種典型可得利益損失

由於交易性質、合同目的不同,在具體案件中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要考慮的因素也不相同,下面就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等幾種常見的情況予以說明。

(1)生產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裝置和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在這類合同中,買方所買的裝置或原材料是用於生產的,如果賣方不交貨、所交付的裝置或原材料不合格或遲延交付,必然會耽擱買方的生產,給買方造成生產利潤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買方的生產利潤損失一般可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

(2)經營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

(3)轉售利潤損失。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不交貨,導致買方無法將該批貨物轉售於其已簽約的下家買主,則其轉售利潤損失一般來說就是轉售合同價款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當然,轉售合同必須是在違約行為發生之前簽訂的。

由於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認定為合同違約損失,具體的賠償標準,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其中預期利益損失,包括生產利潤的損失,經營利潤的損失,轉售利潤的損失,這些都應該由違約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