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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的預期違約

合同違約 閱讀(2.22W)
什麼是合同的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並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1.明示毀約,指在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形態。
明示毀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債務履行期還沒有到來。
②明確肯定地向對方表示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義務是該合同的主要義務。
④違約的一方沒有正當理由。
2.默示毀約,在履行期屆至前,債權人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在合同履行期到來時,債務人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且債務人沒有拒絕為履行債務提供相應擔保的違約種類。
默示毀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①債務履行期還沒有到來。
②一方以行為表示其將不會履行合同義務。比如: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賣方將房產已經賣給他人;勞務合同中,勞動者在履行勞務之前喪失了勞動能力的;
③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表明其將不會履行合同義務。
④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