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期違約應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追究違約責任嗎?
預期違約應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追究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預期違約責任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三、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四、合同履行原則有哪些?
1、適當原則。
2、協作履行原則。
3、經濟合理原則。
4、情勢變更原則。
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已經有違約行為,守約方在發現對方違約行為之後,總不可能沒有任何維權舉措,如果任憑對方有違約行為卻坐視不管,就有可能會進一步擴大給守約方造成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