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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合同型別有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8W)

一、行紀合同合同型別有什麼?

行紀合同合同型別有什麼?

行紀合同屬於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

行紀合同是信託合同。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託人,接受委託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

二、行紀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為獨立有名合同

對於行紀合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上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從立法上確立了行紀合同的獨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所受託的事務

行紀事務包括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這些行為時,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的,這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一個重要區別。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之後,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自己為該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主體,享有其中的權利,承擔其中的義務。第三人無須明確委託人為何人,即使委託人有誤解或被欺詐、脅迫等事由,也不能構成行紀人與第三人所進行的行為無效或撤銷。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只是從行紀人處接受其轉移的法律後果。

3.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雖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行紀人為委託人購、售的物品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在實施行紀行為過程中非由行紀人的原因而發生的物品的毀損、滅失,由委託人承擔風險。

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合同,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要用自己的名義幫助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辦理委託人所託的事務,行紀合同是獨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有專門的規定。行紀人完成合同中規定的事情之後,委託人要支付給行紀人相應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