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違約>

合同遲延履行有什麼型別

合同違約 閱讀(1.52W)
合同遲延履行有什麼型別
合同遲延履行主要有兩種型別:其一是給付遲延,其二是受領遲延。 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後,能夠履行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為。
給付遲延依法應承擔如下法律後果:
第一,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償付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若遲延給付造成債權人喪失履行利益的,債權人可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規定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第二,對在遲延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標的物毀損丟失的,債務人依法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並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
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於履行期內履行時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接受債務履行的行為。
債權人遲延受領,依法應向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受領而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如保險費、提存費、運輸費等。若為金錢給付義務,債務人可停止支付受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