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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權利有: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4、留置權,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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