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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屬於什麼合同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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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屬於什麼合同型別?

行紀合同屬於什麼合同型別?

行紀合同是與以自己的名義與委託人簽訂貿易合同。行紀合同的簽訂意味著委託人可以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當委託人委託相應事宜之後,行紀人可以憑藉自身的能力為其辦事,並從中獲得相應報酬。行紀合同屬於債法的範疇,與英美法系中的信託不一樣。行紀合同是行紀人替委託人買賣動產,而信託合同是替受託人管理經營財產

行紀合同屬於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有什麼區別?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綜上所述,行紀合同屬於委託人委託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貿易活動,委託業務完成後由委託人支付有償費用的合同型別,行紀合同按照類別可以分為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等不同型別,由於行紀人的專業性和服務性,對擴大商品流通,促進貿易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