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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行紀合同屬於什麼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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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行紀合同屬於什麼類合同?

我國的行紀合同屬於什麼類合同?

行紀合同屬於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依照委託人指定價格買賣的義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二、委託經營是行紀合同嗎?

委託經營是行紀合同。行紀合同指的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條,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第九百五十四條,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三、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有什麼區別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在我國的民事合同的分類的規定中,我國的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行紀合同和其他的合同是有區別的,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