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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合同糾紛如何舉證?

合同糾紛 閱讀(8.8K)

一、聯營合同糾紛如何舉證?

聯營合同糾紛如何舉證?

聯營合同糾紛需要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舉證證明。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合同糾紛的,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當事人可以提供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進行舉證。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發生了合同糾紛,那麼首先先到由雙方當事人自主協商來解決,在協商不成的,再到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若到法院起訴是講求證據的,人民法院是需要根據證據材料來作出判決的。因此在提出訴訟之前,一定一定要注意收集好一切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