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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合同成立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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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合同成立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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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第4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由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將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明確了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實施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了,在三種情況下(即院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情況)推定是院方的過錯。因此,當前醫患糾紛中的部分舉證責任實際上已經轉移至患方。

由此可見,醫療糾紛主要由醫療過錯和醫療過失引起,通常會給患者帶來人身傷害。面對醫療糾紛,雙方應該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患者可以向醫療衛生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其介入。除此之外,患者還可以走訴訟渠道,通過法院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總之,患者及家屬應該學習些怎麼處理醫療糾紛的知識,避免盲目衝動而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