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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如何舉證?

合同糾紛 閱讀(1.27W)

我們的身邊有各種各樣的合同,最為普遍的便是買東西,只不過這一合同是口頭的而已,但即使是口頭的合同也會發生一些糾紛,那如果要訴訟解決這一合同的話是不是要注意時效及證據問題呢,那具體的合同糾紛訴訟的時效又有多長,合同糾紛訴訟如何舉證?這些問題我們會在下文一一的告訴大家。

合同糾紛訴訟如何舉證?

一、合同糾紛訴訟的時效有多長

訴訟時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更進一步說,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再來起訴,法院將不再支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然,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對方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可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合同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於民法通則中一般的時效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為1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為1年。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訴訟時效的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另外,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合同糾紛訴訟如何舉證

1、一般情況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起訴方負責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需要自己舉證用證據證明自己在訴訟中所提出的主張。

2、對於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於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限於客觀原因難以或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仍採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勢必損害原告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維持公正。為此,需要作出特別規定,將引起權利發生的個別法律要件事實交由對方(否認權利存在的一方)負責舉證證明其不存在,否則即推定該要件事實存在。再通俗地講,就是將某些舉證責任反過來,“我主張、你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則》第4條規定以下特殊情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3、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希望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在現實生活中合同無處不在,有時候是書面的,而有時候是口頭的,而糾紛也總與合同相隨相依,但是很多人並不知道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也不知道該如何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其實訴訟並不見得是最好的解決方式,最好請專業的律師根據您的實際情況來選擇一個較好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