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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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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勞動合同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1、勞動合同糾紛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具體包含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兩層含義:

其一,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其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人承擔不利後果的責任。從行為和結果雙重含義上來界定舉證責任的內含,對於提高民事審判效率,實現社會公平以及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即我們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作為用工主體方掌握和管理著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對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又作出了特別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這一規定再次明確和擴大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減輕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提不出證據或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其主張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援。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就需要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請求就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援。舉證責任是糾紛解決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環。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但任何原則都有例外,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需要考慮當事人舉證的能力,以及舉證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出於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很多證據都在用人單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種勞動人事資料都是用人單位在保管,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無法獲得這些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