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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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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當事人可以從以下方面蒐集證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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