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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經濟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3.11W)

詐騙罪與經濟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一、詐騙罪與經濟糾紛的區別

詐騙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詐的手段騙取或利用受害人的無知而騙取其財物。

而經濟糾紛則是雙方發生經濟方面的糾紛,是一種法律上的民事行為糾紛。

雙方的核心差異是主觀目的與客觀手段:詐騙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而經濟糾紛不是;客觀手段中,詐騙採取的是欺騙或隱藏事實的手段,而經濟糾紛是正當行為。

一般來說,兩者比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錢不還的問題。

借了錢,債務人打了欠條,然後沒錢還,如何界定是經濟糾紛還是詐騙,真的很難說。但按照目前我國刑法疑罪從無原則,在無法區分詐騙還是經濟糾紛且沒有證據證明詐騙時,應當以經濟糾紛來定論。

在借貸中,如何確定是否為詐騙呢?

其實這個在一些情況下,也是可以區分的。

例如:A向B借了十萬元,說是生意投資,打了欠條,但實際上卻用於歸還賭債並自己消費,到期無力償還,這種情況下,A在一開始就沒打算歸還B這筆錢,只是為了侵佔這筆錢歸自己用,於是謊稱自己做生意需要週轉而向B借錢。這種情況下,即便有欠條,A的行為也構成了詐騙。

但如果A確實是借錢投資,但因為生意不順血本無歸,那麼即便到期後A無力償還,也不能認為A詐騙,只能是經濟糾紛

另外一個關係,就是經濟糾紛中,雙方各有權利義務關係,而詐騙中則沒有

二、詐騙的主要形式是什麼

1、借熟人關係進行詐騙

此類騙子往往是冒名頂替或以老鄉、朋友的身份進行詐騙的。而受害人往往礙於面子或出於“哥們義氣”,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尋訪看做一咱榮耀,而“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繼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為名進行詐騙

當前,此類詐騙案件有上升的趨勢。現在有些同學出去做兼職、家教等,就可能會遇上這種情況。而此類騙子就是利用同學急於找到好的兼職、家教的心理,以招工點、兼職家教介紹所等名義進行詐騙或利用同學們作為其兼職勞動力,從中大撈一把。

3、以特殊身份進行詐騙

此類騙子多以社會上的“能人、名流”的名義進行詐騙,如謊稱自己是導演、公安人員、商人、氣功大師等,抬高自己身價,對找工作等難辦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決。這類詐騙手段較為單一,較易識破。

4、以遇到某種禍害急需別人幫助的身份進行詐騙,從目前來看此類騙子多以走失的或財物丟失的學生、災區群眾、落難者等名義進行詐騙。事實上,這種詐騙手段大都比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識破。

5、以小利取信,進行詐騙為實

此類騙子極為狡猾,採取“欲擒故縱”的方法,先以曾許諾的利益予以兌現,讓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後,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讓你在絕對信任和不知不覺中蒙受重大的損失,此類詐騙計劃周密、發現不易,危害性較大。

上文中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一般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中的一種,因此不會涉及到刑事犯罪,但也不排除行為人在一開始就具有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這種情況下如果符合條件的話,則就會被認定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