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1.15W)

一、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現實交付、簡單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擬製交付。

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

(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倉單、提單)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二、買賣合同中交付地點如何確定

一般通過協議確定。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標的物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主要就是對貨物來進行,而買賣合同的交貨方式也就是屬於合同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義務,雙方都是必須要進行積極地配合,針對於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可以根據適合的方式來進行選擇,一般主要有現實交付,擬製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