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標的物交付方式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5.51K)

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

買賣合同標的物交付方式有哪些

一、現實交付

現實交付即直接交付標的物。貨物的交付牽涉到標的物風險的轉移,故貨物的接收方及貨物的運輸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慮在內。

現實交付時,一般採取送貨上門、自行提貨、代辦託運的運輸方式。其中,送貨上門以貨物由購貨方接收貨物視為風險轉移;自行提貨以購貨方將貨物裝車視為風險轉移;代辦託運以貨物託交承運人視為風險轉移。與此同時,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同時轉移至購貨方,除合同雙方另行預定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二、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是動產早就為受讓人佔有,出讓人與受讓人確認動產已交付。

在買賣合同訂立前,因其他正當合法理由買受人已實際佔有標的物,故雙方簽訂合同的正式文字可以視為標的物的風險和所有權已經轉移。

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機,而後甲和乙同意變借為買。若必須現實交付,得先由甲將手機返還給乙,再由乙交付於甲,未免繁瑣。現在只需要甲和乙確認交付,不必將手機拿來拿去。簡易交付可以簡化程式,減少交易費用和風險。

三、擬製交付

擬製交付即以交付標的物的單證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出賣人只是將可以領取標的物的憑證交付買受人,而買受人則通過此憑證得以受領標的物。

此類情況一般會出現在第三人實際佔有標的物時,買受人通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單證得以在第三人處受領相應標的物,這也被稱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擬製交付中較為常見的一種交付方式。

四、佔有改定

佔有改定即出賣人要繼續佔有標的物時,出賣人與買受人協議由出賣人繼續佔有標的物,而標的物所有權已屬買受人。

此類情況有一巨大風險,因標的物的交付無公示,第三人仍視出賣人為標的物的所有人,故在此情況下如出賣人將標的物再次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則第三人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當第三人實際佔有標的物後,買受人只得向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而無權向第三人要求返還標的物。

在進行貨物交易時,貨物交付的方式有四種,分別為佔有改定、擬製交付、簡易交付和現實交付等四種方式,雙方可以協商結合雙方的情況來選擇確實適合自身的交付方式,不過一般在實際操作中,選擇現實交付的方式比較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