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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交付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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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實交付

買賣合同交付方式包括哪些?

現實交付即直接交付標的物。貨物的交付牽涉到標的物風險的轉移,故貨物的接收方及貨物的運輸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慮在內。

現實交付時,一般採取送貨上門、自行提貨、代辦託運的運輸方式。其中,送貨上門以貨物由購貨方接收貨物視為風險轉移;自行提貨以購貨方將貨物裝車視為風險轉移;代辦託運以貨物託交承運人視為風險轉移。與此同時,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同時轉移至購貨方,除合同雙方另行預定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2、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是動產早就為受讓人佔有,出讓人與受讓人確認動產已交付。

在買賣合同訂立前,因其他正當合法理由買受人已實際佔有標的物,故雙方簽訂合同的正式文字可以視為標的物的風險和所有權已經轉移。

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機,而後甲和乙同意變借為買。若必須現實交付,得先由甲將手機返還給乙,再由乙交付於甲,未免繁瑣。現在只需要甲和乙確認交付,不必將手機拿來拿去。簡易交付可以簡化程式,減少交易費用和風險。

3、擬製交付

擬製交付即以交付標的物的單證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出賣人只是將可以領取標的物的憑證交付買受人,而買受人則通過此憑證得以受領標的物。

此類情況一般會出現在第三人實際佔有標的物時,買受人通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單證得以在第三人處受領相應標的物,這也被稱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擬製交付中較為常見的一種交付方式。

4、佔有改定

佔有改定即出賣人要繼續佔有標的物時,出賣人與買受人協議由出賣人繼續佔有標的物,而標的物所有權已屬買受人。

此類情況有一巨大風險,因標的物的交付無公示,第三人仍視出賣人為標的物的所有人,故在此情況下如出賣人將標的物再次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則第三人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當第三人實際佔有標的物後,買受人只得向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而無權向第三人要求返還標的物。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買賣合同的簽訂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民事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主要包括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擬製交付、佔有改定等。一般在現實生活中使用最多的方式是現實交付,即直接交付標的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