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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交付方式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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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交付方式有哪幾種?

買賣合同交付方式有哪幾種?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現實交付、簡單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擬製交付。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

(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2.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5.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倉單、提單)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二、買賣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什麼?

買賣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如下:

1、和解。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仲裁。

4、訴訟。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現實交付、簡單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擬製交付共同組成了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當事人由於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自行調節,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對於爭議的事情造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