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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7.03K)

一、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是什麼?

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是什麼?

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是內容不同前者是因為合夥合同發生的一些矛盾所產生的糾紛,但是後者的話的產生的原因和內容是比較廣泛的。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

1、行為人簽定合夥合同時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是否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

3、合夥合同糾紛在合同的主要內容上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數額較大的或次數較多;經濟合同糾紛是在合同上弄虛作假,其所騙取的公私財物數額通常是較小。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各種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與一般的合同糾紛的區別,主要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甄別:

(一)根據我國刑法列舉的合同詐騙罪的五種表現形式可以看出,下列情形屬於合同詐騙罪: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這種形式主要是通過偽造、盜取單位公章、介紹信、合同章與他人簽訂合同,或使用作廢的合同書、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以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或履行合同。這種情況一般是以小騙大、放長線釣大魚。

4、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貸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匿的。這裡一般要求行為人有主動躲藏的行為。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

(二)以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來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如果個人或單位企業明知自己並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以騙取財物為目的,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財物的,以合同詐騙罪論。如果個人或單位有部分履行能力,只是誇大或事後由於某種原因造成後來合同無法履行的,按照經濟合同糾紛處理。

(三)從實踐中區分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

1、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詐行為。認定為合同欺詐行為主要看行為人採取欺詐行為的目的是否以欺詐他人錢財為目的,並且要考慮到詐騙行為與合同未實際履行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2、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或簽訂合同後無實際履行能力。

3、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原因。

二、合同詐騙怎麼界定

在認定合同詐騙罪的時候,關鍵在於正確地區分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之間的界限。一般認為,兩者的區分主要在於以下五個方面:

(一)行為人是否採取欺騙手段。採取欺騙手段是合同詐騙罪的前提,如果沒有采取欺騙手段,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應屬於合同糾紛而非合同詐騙。

(二)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簽訂合同的目的在於履行合同,合同詐騙則是通過簽訂合同騙取財物而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對於區分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具有一定的意義。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合同方面的一些糾紛的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是不同的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也是有不一樣的規定,適用的法律依據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個人方面的一些經濟糾紛的話,可以是因為存在著買賣合同所產生的一些糾紛,也可以是民間借貸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