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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糾紛與入夥退夥糾紛區別有哪些方面?

合同糾紛 閱讀(1.11W)

一、合夥合同糾紛與入夥退夥糾紛區別有哪些方面?

合夥合同糾紛與入夥退夥糾紛區別有哪些方面?

合夥合同糾紛與入夥退夥糾紛均屬於民事責任糾紛,兩者概念不同,產生糾紛爭議的範圍存在一定的區別。入夥是指在合夥企業成立之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使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或增加出資,成為新的合夥人。退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退出合夥企業,從而消滅合夥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具體區別如下:

1、入夥是指合夥成立後,第三人要求加入既存合夥組織。既存合夥接納新的合夥人,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否則,入夥無效。

既存合夥新接納的合夥人,應依約定向合夥出資,並參與合夥事務。與此同時,被接納的新入夥人.就成為合夥財產的共有人,與原合夥人共享權利、共擔風險。一般地說,新合夥人對他加入前合夥的債務,與原合夥人負同一責任。但約定新合夥人對前合夥的債務不負責任的,承擔了前合夥債務的新合夥人,有權就其承擔數額向原各合夥人追償。新合夥人成為合夥人之一時,若前合夥業務、債權債務和盈虧分配全部清結的.則此時的合夥視為新合夥。

2、退夥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組織。

退夥有宣告退夥和法定退夥之分。宣告退夥是出於退夥人的意思,向其他合夥人表示自己退出合夥組織。宣告退夥一般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即發生退夥效力。但是.宣告退夥人應在事先(一般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並不得在有損合夥業務的時期進行。如果合夥訂有存續期間的,在有重大事由或不得已事由時.才能宣告退夥。法定退夥是指出現某種法定事由時,合夥人應退出合夥組織。

二、法定退夥的情形有哪些?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還債務的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的相關資格喪失。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合夥合同糾紛或者退夥入夥糾紛的產生,均屬於民事責任糾紛需要結合具體實際作出判斷,兩者的概念不同,糾紛爭議問題也有所區別,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的形式達成共識,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經由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作出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