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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舉證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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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合同糾紛舉證流程是什麼?

經濟合同糾紛舉證流程是什麼?

經濟合同糾紛舉證流程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然後被告舉證,原告質證。

1、一般情況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起訴方負責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需要自己舉證用證據證明自己在訴訟中所提出的主張。

2、對於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於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限於客觀原因難以或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仍採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勢必損害原告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維持公正。為此,需要作出特別規定,將引起權利發生的個別法律要件事實交由對方(否認權利存在的一方)負責舉證證明其不存在,否則即推定該要件事實存在。再通俗地講,就是將某些舉證責任反過來。以下特殊情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法律對於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現在,尚未開庭,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為是否偏袒,現在主要是對訴訟程式不瞭解,才會產生各種誤會。

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並不屬於偏袒一方。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式,與法官無關。律師就經常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式,拖延審判的期限,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於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經濟合同糾紛產生之後,若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必須要提前好證據材料,然後將這些證據材料多提交給人民法院。目前《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大部分經濟合同方面的糾紛舉證原則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來確定的。但也有一些比較特殊的合同糾紛是舉證責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