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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審理流程程式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17W)

程式:
1、審判長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
2、審判長詢問當事人,當事人均表示無異議後,審判長宣佈,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
3、審判長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
4、審判長詢問當事人;
5、進入法庭調查;
6、當事人陳述階段;
7、進入當事人舉證程式;
8、當事人進行舉證和質證;
9、相關證人出庭作證;
10、進入法庭辯論環節;
11、調解階段,調解無效後當庭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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