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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攬合同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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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承攬合同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工程承攬合同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工程承攬合同訴訟時效規定是3年的時間,一般認為,訴訟時效旨在保持法律活動的安全及保持權利和平、避免爭議。而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指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權利人可以通過訴訟來實現其請求權的有效期限的起算點,關係到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權利人是否享有勝訴權。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簽訂承攬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問題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為了防止承攬人在工作中浪費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規定承攬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額。要求承攬人本著經濟節約原則使用原材料,如果超過原材料消耗定額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2、定作物樣品的封存保管問題

若存在定作物樣品的,樣品應進行封存並當場由承攬人和定作人確認後簽字。此外,樣品的保管問題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樣品一般由承攬人保管,承攬人提供的樣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規定保管人保管義務,並要求若保管不當造成損失或丟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3、定作物的後期保證問題

因有些定作物無法在檢驗當時就發現問題,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在一段期限內承攬。

我國工程問題還是比較嚴重的,主要都是集中在一些工程的安全效能問題上,很多的工程在具體簽訂合同的時候已經約定了價款和安全標準,但是對方卻沒有做到,所以此時需要民事訴訟活動的開展,但時間方面必須遵守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