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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中的出租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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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合同中的出租人是什麼意思?

房屋合同中的出租人是什麼意思?

房屋合同中的出租人的意思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出租人原則上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對租賃物享有用益權或租賃權的人可為出租人則屬例外情形,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房屋的轉租。出租人處理租賃業務的一整套會計處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式。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與一般財產租賃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不動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的種類為標準,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動產租賃合同和不動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

2、合同的相對性會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具體表現為:

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房屋受讓人的限制。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確立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根據該原則,在租賃期限內,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房屋受讓人繼續有效。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3、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三、房屋租賃的分類是什麼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對房屋租賃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

1、住宅用房租賃合同和生產經營用房租賃合同。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賃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賃合同和生產經營用房租賃合同。

2、公房租賃合同和私房租賃合同。

根據租賃房屋所有權的性質不同,可將房屋租賃合同分為公房租賃合同和私房租賃合同。

3、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租賃期限,可以分為定期房屋租賃合同與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如果房主想要將房屋進行出租的,需要與租賃人簽署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需要針對各項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一旦有不按照合同中規定執行的,視為違約行為,需要按照合同中的規定執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簽署要在雙方均同意的基礎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