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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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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 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間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有時可以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2) 行紀合同關係中,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被代理人,即委託人有介入權,可基於介入權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3) 行紀合同關係中,委託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第三人有權選擇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來主張損害的賠償,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二、行紀合同的釋義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行紀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酬金的協議。行紀制度源自羅馬法,舊時又有固有行紀與非固有行紀之分;前者指以貨物和·有價證券購銷事務為標的的行紀,後者指以非購銷事務為標的但符合行紀要件的合同關係,包括承攬行紀,運送行紀等。中國古代“邸店”、“牙行”所從事的寄售業務,本質上亦屬行紀。

行紀合同的特點: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行紀事務,其行為直接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其行為後果也由自己承擔,

(2)行紀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其購銷取得的財產歸委託人所有;

(3)行紀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指的是出賣人進行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到買受人,而買受人進行支付價款的合同。行紀合同指的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來為委託人進行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需要支付報酬的合同。用自己的名義來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就是行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