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行紀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4.69K)

一、行紀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行紀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間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有時可以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2)行紀合同關係中,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被代理人,即委託人有介入權,可基於介入權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3)行紀合同關係中,委託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第三人有權選擇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來主張損害的賠償,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二、行紀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體現在

我國目前比較常見的行紀合同有以下幾種:

(1)代銷、代購或者寄售合同;

(2)證券經紀行為;

(3)期貨經濟行為;

(4)委託拍賣行為,也就是拍賣公司和貨主、物主之間的關係。拍賣公司與競買成功的人是買賣合同關係。

行紀合同關係中,委託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第三人有權選擇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來主張損害的賠償,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