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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人身侵權 閱讀(1.36W)

一、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1.自願平等原則

調解從本質上講,是一種自律型糾紛解決方式,應當將調解置於當事人自主交涉的延長線上,從而使其真正成為當事人自己解決問題的努力過程。因此,自願平等是調解的本質屬性,也是調解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自願平等原則是指在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開展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自願平等原則凸顯了當事人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在具體調解過程中,體現為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等。

2.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調解的開展以及達成協議等都必須依法進行。該原則包含以下內容:只能針對法律允許調解的糾紛種類開展調解,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通過調解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利。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互諒互讓,減少或放棄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權利,達成一致意見的和解協議,才能算是一個合法有效的糾紛解決方案。

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二)調解

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訴訟

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