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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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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簡單的來說就是因為合同的一方不完全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從而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需要依照合同上的約定給對方相應的損害賠償。那麼關於違約損害賠償的種類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違約損害賠償的種類的相關內容。

違約損害賠償的種類有哪些?

一、約定損害賠償

所謂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通常情況下,由於損失的範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而不宜約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數額。損害賠償可以用金錢貨幣形式確定,也可以用非金錢方式確定。

約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二是合同沒有約定的,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約定損害賠償的根本特徵在於它具有預定性或者約定性。約定損害賠償是事先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後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協商確定的。它不同於違約發生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救濟方式,在違約發生後,當事人也可協商確定救濟措施、協商確定賠償數額,但這種方式只是事後賠償而不是約定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作為違約損害賠償的一種方法,其重要特點是有利於在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害時及時解決賠償的問題。在違約發生以後,實際損害的確定、特別是可得利益損失的確定非常複雜,而計算賠償數額又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費用,使訴訟時間延長。允許當事人事先約定賠償,就可以及時對受害人作出補償,了結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同時,預定損害賠償條款的存在,不僅可以對債務人起到一種督促作用,使之意識到違約發生後他可能承擔的賠償數額,從而正確履行合同,而且這種約定賠償條款也有利於減少訴訟。當事人在違約發生後,可直接根據這一條款要求賠償,不必訴諸法院來確定賠償數額;並且,滿足受害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承認約定損害賠償條款的效力,也有利於鼓勵交易。因為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這一條款的存在,可以明確其未來承擔責任的範圍,使其意識到其所承擔的風險,這就減少了違約責任的不確定性,有利於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完成交易。

二、法定損害賠償

所謂法定損害賠償,是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這裡所說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關合同違約賠償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規)規定。

法定損害賠償方法一般是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的情況下運用。其根本特徵就在於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在法定情況下,法律不僅規定了違約賠償的條件、範圍,也規定了賠償的計算辦法等。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的情況下,有些法律還規定了賠償限額,主要是對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規定了最高賠償限額。對超過這一限額的,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從這點上講,還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為好。

綜上可知,違約損害賠償主要分為了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兩類,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這方面的知識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你在法律上面還有什麼其他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