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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哪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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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哪些原則?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哪些原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責任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全部予以賠償,也就是賠償實際造成的損失。

1、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全部按責任比例確定的數額賠償。

2、全部賠償包括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直接損失是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是指因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如因為交通事故使營運車輛造成停運的,應該賠償其停運損失。全部賠償原則要求不僅賠償直接損失,對造成的間接損失也要賠償。

3、全部賠償原則不僅要對直接受害人全部賠償,對間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賠償。間接受害人指交通事故致人傷亡依靠受害人撫養的近親屬,其生活來源喪失的,要依法對被撫養人承擔全部賠償。

4、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當事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失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承擔.如對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的承擔。

5、全部賠償原則不僅包括賠償財產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還有精神損害賠償。

6、全部賠償原則賠償的是合理的損失,不合理的損失,藉故增加的開支,不予賠償。

(二)、財產賠償的原則。因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基本方法。

1、對於財產的損失,只能用財產的方式進行賠償。

2、對於人身傷害也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對於人身傷害造成的死亡、致傷、致殘,應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因醫治傷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損失多少財產就補償多少。人身傷害引起的痛苦,應該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以財產予以賠償。

3、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也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

確認財產賠償原則,就是明確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都以財產方式予以賠償,以補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三)、機動車方負無過錯賠償。《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條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上述規定就是交通事故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其根本目的,在於切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更好的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做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在執行中造成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損害的.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即使機動車方無過錯,在交通事故中體現為機動車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民法對機動車無過錯賠償額未作具體規定,根據交通法的規定,機動車一方造成非機動車,行人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無過錯的,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肇事車輛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肇事車輛按照相當於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並已經採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上海市針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形,相應規定了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四公平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又叫衡平原則,是指當事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因此,公平責任原則主要適用於侵犯財產權的領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時,公安機關即無法確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從而無法確認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及如何承擔損害賠償。此時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很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害賠償。

在確定賠償範圍時,必須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要實事求是的確定賠償數額,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平。侵權責任具有法律強制力,但當事人經濟狀況很差沒有賠償能力時,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也無濟於事,同時還要考慮當事人的生存條件。在適用衡平原則時要對當事人各方面情況進行深入的調查,防止有的人鑽空子,逃避賠償,使受害人經濟上受到不應有的損失。

(五)等價賠償的原則。《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

1恢復原狀。對財物損壞程度較輕,原物的主要部分沒有損失,基本功能沒有受到大的影響,經過維修或者配換零件修復後,在使用功能上,形態上和價值上不會有太大的變化和出入。

2折價賠償。交通事故中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不能通過修復而恢復遠原狀的,或者雖然可以修復,但修復費用高於或者接近原物的實用價值,雙方當事人同意不修復的,應當折成一定數額的人民幣進行賠償。

3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對於一起事故案件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只要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執法人員就會按照責任的劃分來進行賠償,只要責任一劃分出來那麼雙方就必須要按照各自的責任來進行賠償,這樣也才能體現一起案件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