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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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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全部賠償是由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既然損害賠償基本功能是補償財產損失,那麼,以全部賠償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基本原則,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二)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確立財產賠償規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

第一,對於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賠償。

第二,對於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不能用其他方式賠償,而不是類似於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

第三,對於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

三、損益相抵原則

構成損益相抵,必須以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為必要要件。沒有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亦即缺乏損害賠償之債的要件,尚未構成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具備此要件。

二、財產損害賠償的方法有哪些?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有三種,其中最常採用的一種是損益相抵原則,也就是說損害的財產和賠償的財產數目是相同的一種賠償原則。除此之外,損害財產賠償的方式包括了實物賠償,折價賠償,修復以及財產損失等相關的賠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