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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賠償的原則。如果侵害人確實無力全面賠償,或者全面賠償後將會使侵害人及其親屬的生活陷入嚴重困難的,可以判決或者調解由侵害人延期或過分期償付。二、財產賠償原則。三、損益相抵原則。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四、過失相抵原則。【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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