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保證期間如何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轉換

合同糾紛 閱讀(1.34W)

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雖然都是保證合同當中的時間方面的內容,但是兩者是不同的,那麼保證期間如何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轉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保證期間如何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轉換

保證期間,又稱為除斥期間或不變期間,它不同於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理解保證期間,應把握五個關鍵點:(一)保證期間是不變的,在合同簽訂時即已有了準確的界定;(二)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如果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主合同在期滿時經協商達成“展期”(即延長履行期日),此展期協議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則起算點順延至“展期”屆滿之日,如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則起算點不變;(三)保證期間的“長”與“短”,如果有約定則以約定的有效,稱之為“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則執行擔保法及《解釋》規定的法定期間六個月,稱之為“法定保證期間”;(四)依據《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出現“約定”的保證期間“終結日”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則視為未約定,執行擔保法規定的六個月的標準;如果“約定”的保證期間是截止到“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沒有準確期日)”,則視為約定不明,執行兩年的規定,這是司法解釋規定的特殊標準,但應明確這一時間仍然是不變期間;(五)以準確具體的起算點為標準,依據“約定保證期間”或“法定保證期間(原則是六個月,例外是兩年)”的內容,即可準確計算出保證期間的終止日。

因為保證期間是不變期間,保證期間屆滿日之前債權人是否依法及時行使權利對保證人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產生直接的法律後果。依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債權人依法定要求主張權利,則發生保證期間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轉換;如果債權人未依法定要求主張權利,則發生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免於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後果。為了便於理解,下面分兩類來分析保證期間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轉換的關係:

(一)就一般保證而言,由於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故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即法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對以上引用的法律規定,理解中應把握三點:首先,如果債權人要追求讓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法律後果,就必須在保證期間之內(屆滿之日前)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債權人就喪失了實體上的勝訴權,即保證人免於承擔保證責任;其次,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物件(即被告方)只能是主合同的債務人,而不能是保證人;最後,只有當訴訟文書或仲裁文書生效之日起,保證期間的法律意義即告終結,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即開始起算,保證期間已轉換成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期間;如果沒有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這一“前置”條件,則保證期間就不能轉換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即保證合同就喪失了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在此特別說明擔保法規定“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其法律用語的本義是“保證期間終結”,而不是“保證期間的中斷”,因為保證期間是不存在“中斷”的。考慮到訴訟或仲裁的提起到權利義務關係的最終確定有一段審理或仲裁過程,司法解釋規定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生效之日”,所以,審理或仲裁的過程是一段“空白時間段”,既不是保證期間,也不是訴訟時效。

(二)就連帶保證而言,因其法律特徵是主債務人與保證人對債權人連帶承擔責任,故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即法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對以上引用的法律規定,理解中應把握三點:首先,如果債權人要追求讓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法律後果,就必須在保證期間之內(屆滿日之前)提出主張權利的要求,如通知等,這裡的“要求”僅限於證明債權人主張權利,而不同於在一般保證中要求“訴訟”或“仲裁”;其次,債權人主張權利的直接物件必須是保證人,而不能僅針對主債務人提出;最後,只要能證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之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保證期間在主張權利之日起即喪失作用,進而自然轉換為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開始起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由上文可知,針對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而言,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之內履行法律規定的行為(訴訟或仲裁、主張權利),才能使保證期間及時有效地轉換為訴訟時效期間。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