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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訴訟時效的關係如何

行政訴訟 閱讀(7.53K)

一、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訴訟時效的關係如何?

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訴訟時效的關係如何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 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六條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二、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保證期間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於一般保證而言,保證期間是對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時限要求,則債務人被強制執行後,債權人仍得就未實現的債權向保證人提出請求;超過此限,債務人雖不得因此拒絕債權人請求,但債權人無法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債務糾紛當中,當然債權人第一時間還是要向債務人追逐的,真的找不到債務人了,或者債務人現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該說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不一定會引起保證責任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這要根據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