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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計算保證期間的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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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約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計算保證期間的時間嗎?

約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計算保證期間的時間嗎?

也是計算保證時間的,訴訟時效是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二、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條 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宣告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就訴訟時效屆滿時,是否計算保證時間的相關規定,對於保證時間的認定也是屬於訴訟時效的時間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保證期間的認定,當事人也是可以提出合法的訴訟行為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提交到司法機關後,由司法機關來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