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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轉入保證合同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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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轉入保證合同訴訟時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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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和保證訴訟時效有什麼不同



  1、規範的目的不同。

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保證期間的設定基於保證制度中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考慮,避免債權人因怠於行使權利而加大保證人的風險。

規範的性質不同雙方的區別在於,訴訟時效屬法定期間,保證期間屬約定期間。


  2、起算點不同。

訴訟時效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而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開始起算。


  3、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屬可變期間,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律後果,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僅是勝訴權或產生抗辯權,實體權並不因此而喪失。而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即權利人享有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已過,該實體權利即告消滅,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尚未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喪失的是實體權利。傳統民法理論認為,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或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