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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醫療期限一般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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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都會有個頭疼發熱的,勞動者當然也不例外。所以法律規定,勞動者是有醫療期的,並且為了避免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糾紛,就該醫療期的期限、以及勞動者在該醫療期的待遇等都作出了規定。那麼,在法律上,勞動者的醫療期限一般是多久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勞動者的醫療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勞動者的醫療期限一般是多久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中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當然這裡的不得解除不包括勞動者提出解除或者雙方協商解除或者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

1、醫療期的期限

對於醫療期期限,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需要指出的是,在計算醫療期時不同醫療期週期內的病假不能合併計算。

3、醫療期滿的延長

對於醫療期能否延長,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由此可見,員工醫療期超過法定標準後, 企業是否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還是看勞動者自身的身體狀況及企業態度 法律對此並不強行規定。醫療期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延長,也為最大程度的保護勞動的的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援。

二、醫療期的待遇如何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企業按照何種標準向員工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對此各地區及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標準,同一地區不同企業規定的方式各有差異。 而關於醫療期限的時間,其實也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進行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