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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關係

債務債權 閱讀(1.62W)

現在在債權債務關係當中,為了保證雙方的權益都能夠實現,並且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責任,在債權債務關係當中,通常都會加入一個保證人,保證人的作用是當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沒有對自己的債務盡到償還的義務時,那麼保證人就需要承擔連帶的保證責任,也就是說用自己的財產來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在保證的過程當中有一個概念叫做保證期間,這個保證期間與債務的訴訟時效有什麼樣的區別與關係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關係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都是在保證債務關係當中,對於時間的限制,這兩者限制的都是針對保證人的時間,但是還是存在著一定區別,我們從它的相同點和不同點來分析一下。

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關係

一、從相同點來講,二者都是讓債權人儘快行使權利的目的。

1.所謂保證期間就是保證人在合同約定當中要承擔自己保證義務的期間,在這個期間之內,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來行使他的保證義務,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間的話,那麼債權人是沒有權利要求保證人來行使自己義務的,所以就是對於債權人權利的一種督促,超過這個時間的話,那麼就會對自己很不利。

2.而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樣也是對於債權人來講,只不過這是對於整個債務體系而言,與保證人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總之,二者的核心目的就是讓債權人在一定的時間之內來履行自己的權利,如果超過這個時間的話,法院不予支援。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從不同點來講,兩者主要有兩個不同。

第一,二者的客體不同。

1.保證期間,債權人能夠催促的債權是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在這個時間之內,他只能要求保證人來承擔他的保證責任,具體的保證責任應當是已經規定在合同當中的,而不可以有其他的權利來要求別人做什麼樣的事情,這是保證期間的客體。

2.而整個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對於這個債權來,如果債務人或者是保證人沒有按合同來約定自己的義務的話,也就是屬於違約行為,甚至可能造成侵權,那麼這個時候就可以對整個債務的債務人,對債務本身來提起訴訟,這個訴訟與之前的保證期間是不太一樣的。

第二,兩者的時間長短不同。

如果是保證期間的話,法律規定是合同當中約定了就按照合同當中約定的來,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法定的保證期限為六個月,也就是說在六個月之內要行使自己的保證義務,而對於訴訟時效來講,適用一般性的規定就好,也就是債務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適用普通民事訴訟時間。

以上就是為大家介紹的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相關問題,從兩者的相同點和不同點來對於二者有一個比較明確的區分。在保證合同當中由於涉及了保證人,也就是第三人的參與,所以在具體的行使權力過程當中,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