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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與王XX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合同糾紛 閱讀(3.31W)

原告:田XX,男。

田XX與王XX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韓斌,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

原告田XX與被告王XX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桑XX適用簡易程式,於2015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XX的委託代理人韓斌、被告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XX訴稱:2013年5月13日,熊XX、餘XX因資金週轉需要向原告借款40萬元,並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利息按三分計算,每月13號支付利息12000元。被告繫上述借款的擔保人。熊XX、餘XX自2014年10月起既不支付利息,也不歸還本金,經原告索要無果,被告作為擔保人應對其擔保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40萬元,並從2014年10月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生效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王XX辯稱:借款時餘XX將被告喊到其廠裡,說想在銀行貸款要求被告籤個字,並說其他的事情與被告無關,原告當時還說其是花山區人大代表,其愛人是銀行行長,借款期限只有三個月到半年之間,只要被告簽字,其他的事與被告無關,所以被告就簽了字。當時,原告要求被告按手印,被告沒有同意。當時借款數額為40萬元,約定餘XX每月將12000元利息匯到原告卡上。後來被告問熊XX、餘XX借款是否已經償還,熊XX、餘XX均稱借款已經還過,熊XX還說每月12000元利息承擔不起。目前被告每月收入只有1000餘元,且雙手還有××,沒有能力償還借款。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熊XX、餘XX向田XX出具借條一張,確認向田XX借款40萬元,並註明利息按三分計算,每月13號支付利息12000元。王XX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中籤名。後熊XX、餘XX按每月12000元支付了2013年5月14日至2014年9月13日的利息共計19.2萬元,之後未再支付利息,亦未歸還本金,以致成訟。

上述事實,有田XX、王XX的當庭陳述,田XX提交的借條、馬鞍山農村商業銀行客戶回單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田XX和熊XX、餘XX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熊XX、餘XX未按約支付利息,亦未及時歸還借款,王XX作為擔保人應對其擔保的款項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XX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熊XX、餘XX追償。田XX和熊XX、餘XX關於利息的約定過高,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基準利率6%的四倍計算,熊XX、餘XX根據上述約定支付的2013年5月14日至2014年9月13日期間的利息19.2萬元,扣除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基準利率6%四倍計算的該期間利息12.8萬元,餘款6.4萬元應作為熊XX、餘XX歸還的本金從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訴訟中,田XX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田XX關於熊XX、餘XX已歸還了所借款項的辯稱,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採信。綜上,田XX的部分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償還原告田XX其擔保的熊XX、餘XX所借款項336000元,並從2014年10月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生效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XX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熊XX、餘XX追償;

三、駁回原告田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65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王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桑XX

書記員  張XX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6、《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