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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合同效力 閱讀(2.6W)

一、行紀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行紀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行紀合同是信託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 [2]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託人,接受委託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

二、行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1.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4)留置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條)行紀人的留置權,擔保法未作規定。因此,它應該算一個新規定。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及時受領委託物的義務。如果因委託人遲延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2)支付報酬的義務。委託人應當按約定向行紀人支付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2.委託人的主要權利:

(1)驗收權。對於行紀結果,委託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為,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並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2)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委託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這個行紀合同也就是這個信託合同,這個合同在我們國家的歷史上也是存在比較的久的一個合同。這個在我們簽訂這個行紀合同的時候要遵循一些必要的條件,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我們一定要遵循這個法律的規定,合法的簽訂這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