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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屬於什麼合同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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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是信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用委託人的費用,為委託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信託合同主要適用於法人之間,其特徵是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託人承擔、信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託事務、信託產權仍歸委託人所有,信託人只享有暫時的佔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託人、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委託人按合同約定給受託人償付酬金,並承擔風險。

信託合同屬於什麼合同型別?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信託的設立存在兩種形式:一是以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一是以協議的方式設立信託。在遺囑信託的場合,不存在委託人翻悔的問題,因為只要遺囑成立以後,遺囑信託在委託人死亡以後才生效,信託財產在委託人死亡時轉移,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負有轉移的義務。在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的生前信託合同中,當事人在訂立信託合同後,委託人反悔不予轉移信託財產,委託人或受益人能否請求法院強制轉移信託財產

根據《信託法》第8、9條的規定,信託於信託合同簽訂或受託人承諾時成立,同時又附加了一個阻卻生效的要件,即如果是信託財產是必須辦理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信託無效。由此看來,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財產的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如果委託人反悔不予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信託合同無效,受託人或受益人均不得要求委託人轉移財產給受託人。但此外,除非當事人在信託合同中約定“委託人轉移信託財產後信託合同生效”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信託合同在信託合同成立時就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負有轉移信託財產的義務,如其反悔受託人或受益人有權請求法院判令委託人轉移信託財產給受託人。

涉及到信託合同的內容,首先雙方之間要明確好雙方之間的責任和義務,確定好雙方應該承擔何種型別的風險。雙方對於合同中的事項都保持同意,之後雙方在進行簽字,並且在進行簽署合同時,一定要確定好關於合同內容的違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