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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屬於什麼型別的合同?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6.44K)

建設工程的承包合同可以分為很多種種類,那麼關於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屬於什麼型別的合同?按照建設工程的合同中專案的規模還有複雜程度,以及承包的方式範圍等等的不同可以將合同分為不同的型別合同,所以要確定合同型別就要確定合同承包的規模等。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屬於什麼型別的合同?

一、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屬於什麼型別合同

建設工程專案合同型別:

建設工程專案合同按專案的規模、複雜程度、專案承包方式及範圍的不同可分為不同的型別。

(1)按簽約各方的關係分類 可行性研究

1)專案總承包合同

;2)專案分包合同;

3)轉包合同;

4)借貸合同

;5)營運合同;

6)勞務分包合同;

7)勞務合同;

8)聯合承包合同;

9)買賣合同。

(2)按計價方式分類

1)總價合同;

2)成本加酬金合同;

3)計量估價合同;

4)單價合同。

(3)按合同範圍大小分類

1)一體化承包合同;

2)技術服務合同; 3)諮詢服務合同;

4)分期式合同。

(4)按專案實施專業分類

1)諮詢(監理)服務合同;

2)勘察、設計合同;

3)貸款合同;

4)工程總承包合同;

5)聯合承包合同;

6)分包合同;

7)供應合同;

8)運輸合同;

9)加工合同;

10)租賃合同;

11)勞務合同;

12)保險合同。

二、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287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廢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在傳統民法上,建設工程合同屬承攬合同之一種。

建設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動產的工程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合同。

承包主體只能是法人

加強的國家的管理性

是要是合同,必許以書面形式訂立。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屬於哪一型別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的合同,所以要確定某一準確的合同型別要仔細的分析合同承包的工程的性質是怎麼樣的,是複雜的還是簡單的,是範圍大的還是小的等等。